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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2-10-18 点击数:



鲁中高校字〔2012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促使干部认真履行职责,勤政廉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教育部《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教审字[1997]2)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负有经济责任的负责人,包括:

(一)各部门负责人

(二)校办企业、独立核算经济实体和实行经济目标责任制单位的负责人,或有控股地位的法定代表人;

(三)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的其他负责人。

第三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监察审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对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经济管理责任所做的客观评价。包括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换届时任职期满的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因调动、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岗位时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经济管理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主管责任包括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人事处委托,或者按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由学校监察审计处组织实施,必要时可委托社会审计。

第二章 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第六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有无违犯财经法纪的行为;

(二)所分管的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严格执行,认真落实;是否严格履行经济管理职责;

(三)本部门(单位)的预算编制是否合理、合规;经费收支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四)各项收入支出和分配是否真实、合规,有无收入不入账或挂账现象;有无超标准、超范围支出、虚列支出、滥发钱物、不公开透明等现象;有无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侵占国家财产、收受非法所得,或将公款私存等违法违纪行为;

(五)经济决策的成效如何,有无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有无失职、渎职行为;

(六)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做到了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七)是否按经济责任目标任务或经济合同足额上交应交款项;

(八)经营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是否真实,有无弄虚作假情况;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及保值、增值情况;

(十)学校领导和委托部门要求审计的其它内容。

第三章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经校长批示,已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由监察审计处按计划组织实施;未列入工作计划的,先由组织人事处书面提出委托审计通知,报校长签批后实施。

实施审计前,监察审计处组织成立审计组,制定出审计工作方案,并提前三日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

第八条 审计通知书下达后,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及财务等相关部门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提供如下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做出书面承诺: 

(一)领导干部任期内与经济相关的述职报告;

(二)任期内的会计帐簿、凭证、会计报表以及财务情况分析等资料;

(三)财产清点表和债权、债务情况明细资料表;

(四)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

(五)经济合同、立项报告及重大经济决策资料;

(六)分配、奖励及费用开支控制办法;

(七)领导干部任期内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八)审计人员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九条 审计组根据被审计部门(单位)提供的资料实施审计并写出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本人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及本人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十日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送交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条 审计组接到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后,对所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复核,并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必要的修订。所形成正式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部门(单位)的书面意见报审计部门。审计报告经监察审计处审核后报校长签批,并送交委托审计的部门。

第十一条 因被审计部门(单位)管理混乱,账目不清影响审计的,可以中止审计程序。被审计部门(单位)要限期进行清理、整顿、整理、核实。待清理整改达到审计要求时审计组再次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 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认为需要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下属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延伸审计的,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第四章 审计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对有关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依法享有独立审计监督权。被审计人员和部门(单位)应如实、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如提供不全或不符合要求影响审计的,由被审计人员和部门(单位)负责。审计人员如需询问取证时,有关人员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瞒、设置障碍。对不配合审计工作,拒绝提供资料,甚至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打击报复审计和检举人员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在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应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和有关规定,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如有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泄露机密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审计结论的使用

第十五条 审计结论作为干部考核、任免、晋升、奖励、处罚的重要依据,并归入干部档案。

第十六条 审计中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有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由学校纪委审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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