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中高校字〔2019〕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组织的对学校及其内设机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管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 学校设监察审计处作为学校的内部审计机构,在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学校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监察审计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八条 学校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九条 监察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第十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学校应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十一条 监察审计处应当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学校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及内设机构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及内设机构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决策、重大措施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及内设机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及内设机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及内设机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及内设机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内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学校及内设机构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
(九)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监察审计处应具有下列内部审计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学校内设机构按时报送发展计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预算决算等有关资料(含有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件、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机构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部门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十二)对未按规定施工或报审的工程项目,有权拒绝审计。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四条 监察审计处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监察审计处的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学校根据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备案。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监察审计处对学校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监察审计处根据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具体工作程序
(一)成立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于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三)审计组实施审计后,拟定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四)征求意见后,内部审计机构将审计报告报分管领导审批;
(五)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依据批复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经校长签发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经批准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必须执行;
(六)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报告的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按照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部门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 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 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上级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监察审计处及所属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同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学校内部审计人同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办法(试行)》(鲁中高校字[2007]2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