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建设工程审计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2-09-12 点击数:


鲁中高校字〔2019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审计工作,完善内部控制,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17号令)、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号)、《山东省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暂行规定》(鲁教审字[2004]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学校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投资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装修、拆除、修缮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审计,是学校审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结算等与工程造价有关的相关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所进行的确认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审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实际,经领导授权,可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实施审计。学校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书,财务处凭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办理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

第五条 实施委托审计的费用,按规定分别由学校和施工单位承担,学校承担的审计费用直接计入建设成本。

 

第二章 审计原则和审计方式

第六条 规模较大、复杂程度高的新建、改扩建工程,一般实行全过程审计;规模小的修缮工程,一般实行结算审计。

第七条 修缮项目单项工程造价在两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审计;单项工程造价两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由实施部门进行审核,审计部门进行抽审。严禁建设部门肢解工程,规避审计。

第八条 严格执行先审计后结算的规定,未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九条 审计部门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健全和完善学校建设工程审计制度;

(二)制定工程审计工作计划,负责工程审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三)协调工程审计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关系,促进工程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四)负责造价咨询机构的审查、委托和审计期间的管理工作,对受托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成果进行复核;

(五)审计事项完成后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十条 建设工程部门职责

(一)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支持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工程审计工作;

(二)及时通报建设工程项目的有关情况,工程审计资料,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协助解决工程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四)落实审计意见。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内容:

(一)建设工程招标或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定。1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审计部门核定价格,学校采购办公室经过相关审批程序后实施采购;10万元以上的集中采购项目,由审计部门负责审核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采购办公室按照法律、法规、学校规定的程序组织采购。

(二)招标(采购)文件中有关投标报价及方法(包括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评标方法、付款方式、结算办法等条款是否合理、准确,招标控制价是否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

(三)合同内容是否完整、规范,结算原则、结算方式等主要条款及约定是否与招投标文件一致;

(四)主要隐蔽工程勘验。综合单价中的项目特征、工作内容是否发生改变,实际施工是否与图纸或变更相一致;主要隐蔽工程施工过程的鉴证,核查可能引起造价变化的各种因素,及未经审计参与自行封闭的隐蔽工程不予审计和增加费用;

(五)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价格是否合理;

(六)设计变更的程序是否合理、合规,变更理由是否充分;工程签证是否符合管理程序和批准权限、手续是否完备,签证内容是否与实际发生相符,计量、计价方式是否与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相符;

(七)工程结算书的编制是否规范,结算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手续是否完备;

(八)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定额及取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及合同约定,价格是否执行投标报价或经审计核定,是否准确。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凡经学校研究同意列入年度工程计划(含追加)的项目,基建部门应在年初(或追加计划经批准后)将项目计划及有关文件报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前,学校采购部门将拟定的招标(采购)文件及附件等资料提交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对送审资料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复核工程量清单,制定招标(采购)控制价。

第十四条 审查合同,提出审计建议。

第十五条 实施结算审计的建设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及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建设工程部门对工程结算进行初步审核,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确认并签署意见,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第十六条 工程结算审计资料应一次性报齐,除审计部门另有要求外,原则上不再接收补充资料。对未能按规定时间送审的或因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面造成的后果由资料提供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结算报审前,审计部门收到经建设工程部门审核过的完整、合法的送审资料后,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审计。审计起算时间从审计部门收到结算申请、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含验收报告等)之日起开始:1500万元以下30天,1500万元-5000万元60天, 5000万元以上90天。审计过程中出现争议或工程承包人不配合审计工作等特殊情况时,审计时间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第十八条 各方对审计意见初稿无异议后,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审计完成后,审计部门将审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六章 建设工程审计资料报送

第二十条 结算审计时,建设工程部门应提供审计资料包括:

(一)经校领导批准的工程立项依据;

(二)工程施工合同及招标文件;

(三)经建设工程部门和施工单位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工程竣工图纸、工程量签证、材料价格确认单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审计结算申请表

(五)报审工程结算书;

(六)材料设备招投标文件、供货合同、补充协议等;

(七)甲供材清单;甲供材对帐单,是和建设单位共同核对后并签字的对帐单。

(十) 其他与工程结算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对送审时间的要求:

(一)工程结算资料由建设工程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0天内报送学校审计部门。

(二)年度送审时间截止至同年125日,对于年终需完成报账的工程项目,应在1030日前提交完整的审计资料并完成送审手续。对未能按时送审的项目,审计部门将在下一年度安排审计。

第二十二条 对送审资料的要求:

(一)送审资料要求由项目实施部门统一报送,送审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二)资料要装订成册,并编制总目录,并在每一页的右下方统一编号;

(三)设计变更单、签证单、材料等分土建、安装专业整理装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鲁中高校字〔201243)同时废止。

 

Copyright 2010-2012 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监察审计处  版权所有   教育技术中心 设计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