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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2-09-12 点击数:

鲁中高校字〔2019〕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阶段全过程审计,是指建设项目从施工招标至项目结算审计的各阶段,由学校审计部门统一组织的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及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学校项目总投资概算数额较大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维修工程;绿化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其他工程项目按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实施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由审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办法。

第四条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全过程审计由学校监察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具体工作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承担,审计费按照国家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二章 部门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审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全过程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二)负责造价咨询机构的审查和委托工作,代表学校签订委托审计合同;

(三)组建审计组,明确全过程审计的内容和要求,审核并批准全过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施工阶段全过程审计实施方案;

(四)协调各相关部门及单位的工作关系,促进全过程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五)组织复核确认造价咨询机构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审计报告等成果性文件;

(六)根据委托咨询合同对受托造价咨询机构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受托的造价咨询机构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事、公平执业;对其出具的审计成果性文件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负责编制全过程审计实施方案,并按批准的方案开展工作;

(三)根据造价咨询合同约定及审计工作实施方案对建设工程实施全过程审计。1.就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有关工程造价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2.审核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工程进度报告、工程结算报告;3.全过程跟踪审计中的相关隐蔽资料的收集、现场影像资料的收集、现场经济签证的审核;4.编制跟踪审计日志,做好跟踪过程文字和图片记录,及时记载审计时间、详细工作情况;5.参加工程施工例会,做好会议记录。

(四)协助审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做好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其他服务。

第七条 基建部门职责

(一)支持和配合审计部门开展施工全过程审计工作;

(二)及时提供建设工程相关资料,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三)及时通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提前通知审计部门参加与受托项目相关的图纸会审、工程例会、隐蔽工程验收等活动;

(四)落实审计意见。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招标阶段的审计。招标各环节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工程招标准备工作的审查和评价。审查工程招标的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此条中介无法审计。

(二)招标文件的审查和评价。审查招标文件、拟签订合同条款等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

(三)工程量清单的复核。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实行基建和审计同时编制,核对无误后,由全过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最终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办法。

(四)招标文件、现场答疑、中标单位的投标书副本、现场承诺书复印件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交由监察审计处备查。

第九条 施工合同的审计。合同审查内容:

(一)合同主体的审查和评价。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是否明确,是否存在损害学校利益的风险因素。

(二)合同条款的审查和评价。审查合同条款的全面性、合理性、合规性,以及与招投标文件的一致性,审查工程承包范围、进度、变更、索赔、结算、保修等条款的约定是否明确。

(三)合同计价的审查和评价。审查工程造价的计价原则、计费标准、付款和结算方式是否合理。

第十条 施工阶段的审计。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效益进行审查和评价。

(一)设计变更审计。审查设计变更是否按程序报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设计变更批准文件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审计人员参与图纸会审、设计变更的论证,测算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对工程变更中无定额可套的项目审定其单价。

(二)施工签证的审查和评价。审查施工签证是否按程序报批,签证事项是否真实、签证内容是否规范,计价是否合理有效。具体内容:

1.审计人员参与隐蔽工程施工过程的见证,对隐蔽工程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基建部门在隐蔽工程封闭前应及时通知监察审计处派员到达现场;自行封闭的隐蔽工程不予结算审计。

3.现场签证具有时效性。必须在施工过程中随时发生随时办理,延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超期后不予办理,事后补办的一律无效。

4.现场工程经济签证的有效性,必须经施工、监理、基建和审计四方现场认证并经会签后方为有效。大额及重要变更应有学校分管领导签字。工程经济签证单一式伍份,分别由相关单位留存。

5.审计人员对工程签证中不适于套用定额的项目审定其单价,并出具工程签证项目单价审定意见书。

(三)索赔的审查和评价。审查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项是否真实,责任划分是否清楚,索赔程序是否规范,索赔费用是否合理。

(四)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查和评价。审查施工单位填报并经基建部门审核后的工程进度款结算书是否真实、准确,所报工程量与实际完成工程量是否相符。具体内容:

1.施工单位按月报送工程进度报表,基建部门、监理进行审核后签署意见,交监察审计处。

2.监察审计处组织对“工程进度报表”进行审计,出具工程进度审计报告,交基建及财务部门。

3.财务处依据工程进度审计报告及合同约定付款比例支付进度款。

4.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在工程款支付的条款中,所有工程在竣工结算审计前,所支付的工程款(含甲方供应材料),不得超过经核定进度造价的70%。

(五)材料和设备价格的审查和评价。工程过程中所有材料和设备的变更或增加,其价格必须经审计后方能采购。需要集中采购的项目,应由监察审计处组织编制、复核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由学校采购办公室依据相关程序组织采购。

第十一条 竣工结算的审计。审查提报的竣工结算资料是否有效、完整;工程结算方式是否执行合同约定;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内容和造价是否合理准确;现场签证是否有效、完整;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调整是否合理;等等。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监理和基建部门对施工方报送的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初审后签字,将验收报告、结算申请、竣工结算书等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送交监察审计处,监察审计处组织工程结算审计工作。

(二)结算审计过程中,如出现较大分歧,由监察审计处主持召开协调会,基建、监理、施工、审计各方共同研究,协商解决。如出现重大分歧,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施工阶段全过程审计程序如下:

(一)监察审计处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和审计工作需要,确定实施全过程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通过集中采购方式确定实施审计的造价咨询机构。

(二)中标的造价咨询机构根据招投标文件及监察审计处要求成立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组,确定职责权限、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和审计纪律。审计组接受监察审计处的监督、管理。

(三)审查招投标文件。监察审计处根据基建提供的定稿的施工图纸,及时组织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复核工程量清单,确定招标控制价;同时审核招标文件,出具招标文件审核意见书。学校集中采购办公室根据审计建议修改招标文件。

(四)审查施工合同。合同拟定部门草拟合同后,送监察审计处审核,出具书面的审核意见。合同拟定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对施工合同进行完善后签订施工合同。

(五)组织实施施工过程审计。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进度付款、索赔事项、材料及设备采购事项进行审查,各参建单位根据审计要求及时提供审计资料。

(六)竣工结算审计。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承包人应及时向基建部门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及结算申请书。基建部门会同监理单位对提交的工程结算进行初审,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确认并签署意见,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2.收到工程结算审计资料后,监察审计组织全过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审计,并出具结算审计报告,基建部门和施工单位依据审计报告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

第十三条 送审时间要求、送审资料要求及应提供结算审计资料等内容参照《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建设工程审计管理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全过程审计暂行规定》(鲁中高校字〔2012〕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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