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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2-10-18 点击数:


鲁中高校字〔2012〕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预算执行,加强资金、财产物资和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0417号令)、《高等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教审[1997]2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08]12号)和《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教审[1997]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财务处根据学校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预算执行审计,是指监察审计处依法对学校预算执行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财务收支审计,是指监察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及其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预算执行审计    

第五条 对预算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是否科学、合理、合规,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预算编制方法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三)预算调整有无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措施和有关说明及确需调整的原因,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报经学校领导审定后执行;  

(四)预算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六条 对收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等问题或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等问题;  

(二)学校组织的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各项收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问题;  

(三)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第七条 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是否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开支、虚列支出或以领代报等问题,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报虚列、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动用事业经费搞基本建设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帐实不符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帐和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等问题;有无利用过渡性科目隐瞒收支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四)各项支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八条 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如何,与计划有何差异,有无赤字,如与计划差异较大或出现赤字,原因为何;  

(二)学校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加强管理、增收节支的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三)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理,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四)预算执行结果是否实现预期目标,是否取得预期效果。  

第九条 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时,学校财务部门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关预算编制和管理的规定、办法和制度;  

(二)学校审查批准的预算;  

(三)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文件,预算管理台帐等;  

(四)被审年度的会计凭证、帐册、会计报表等;  

(五)被审年度编制的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  

(六)与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财务收支审计    

第十条 对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置合格的财会人员,校级财务机构是否对全校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四)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十一条 对学校财务收入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入帐,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等问题;是否严格控制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银行账号;  

(二)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问题;  

(三)在事业收入中,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第十二条 对学校财务支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真实并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它违纪违规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四)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三条 对学校结余及其分配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划清各类结余的界限,正确计算各类结余;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二)结余分配是否按照高校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方法进行结转;按照国家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的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等问题。  

第十四条 对学校专用基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以及学校提取或设置的其它基金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使用效益如何;  

(三)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帐户进行核算,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五条 对学校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各银行帐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和将事业资金在其它帐户核算的情况;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帐户处理是否合法、符合规定,有无违纪违规和不安全等问题;  

(二)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帐和其他单位、个人占用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对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  

(四)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规定的审批手续,验收、领用、保管制度是否健全,并明确各个环节和各岗位的责任。固定资产的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资产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帐帐、帐实是否相符;  

(五)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六)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是否明确学校与被投资方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 对学校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第十七条 对学校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支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和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五)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第十八条 学校监察审计处对学校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财务处应及时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审计的具体程序按照《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审计采用专项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和效益审计相结合原则,学校各单位预算、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学校常规审计业务范围。  

第二十一条 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审计由学校领导提出,并列入当年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学校监察审计处对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实施审计时,可根据不同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和定期审计的方法。  

第二十三条 经学校领导批准,学校监察审计处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实施审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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