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的规定,纪律检查机关的受理范围是:群众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2.根据《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的规定,行政监察机关受理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3.一些虽然并不直接涉及纪检监察机关管辖对象的检举、控告、申诉,而是反映社会情况,提出批评、建议或咨询,但只要是有关纪检监察工作方面的问题,也属于应受理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