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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原则

作者: 时间:2011-07-17 点击数:

1、鼓励举报人使用真实姓名、说明工作单位、住址或者联系方法,以便进一步了解情况、查清问题;但对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联系地址的,纪委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纪委、监察审计处举报。

3、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者住址和违法违纪事实。凡利用举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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