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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审计厅关于“小金库”行为定性处理的意见

作者: 时间:2018-01-24 点击数:



厅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厅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部署,在审计过程中高度关注“小金库”行为,积极推进“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认定不严格、处理不到位、移送不恰当、项目之间掌握口径不一致等问题。为切实做好审计发现“小金库”行为的定性处理,结合审计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小金库”行为,具体可以根据被审计单位性质,分别依照《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7号)、《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中纪发〔201029号)、《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中纪发〔201028号)确定的形式进行认定,避免掌握口径宽严不一的现象。对“小金库”行为的处理,应首先根据所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用“私存私放设立‘小金库’”、“账外账形成‘小金库’”、“账外资产形成‘小金库’”等进行定性,并依据《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规进行财务、税务相关处理;再引用上述3个办法,认定为属于“小金库”行为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对属于私存私放设立,“小金库”资金来源不正当,用于私分滥发、请客送礼等支出,拒绝检查、销毁证据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一律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不得移送被审计单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对属于账外账、账外资产形成,“小金库”用途正当,主要用于解决经费不足、构建资产等正常开支,且账目公开,仅未纳入法定账内核算的,责令调整有关账目,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涉及税务的问题按相关税法处理;对资金用途不正当,用于私分滥发、请客送礼等支出的,仍要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四、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期间确已整改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党政纪处理的,可根据事实和情节以及处理的情况,酌情考虑从轻处理,对处理到位的,可不再移送;处理不到位的,仍可移送。但在审计报告中要作为问题反映,并一并反映整改情况。

五、对拒绝配合、转移资金、销毁证据等,限于审计手段难以查清的,可在审计过程中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介入或予以协助,也可直接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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